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世**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嘉德物业)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嘉德物业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其所欠的物业费43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0年8月28日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均由业主负责交纳。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在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与养护、环境卫生、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标准。2014年1月28日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续签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均由业主负责交纳。上述两份合同分别于2010年9月6日、2014年3月27日经天津市**理办公室备案。

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66.81平方米,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共计76.83元;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机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共计90.19元。被告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上述费用,累计拖欠4309.18元[66.81平方米×(0.45元+0.70元)×42个月+66.81平方米×(0.60元+0.75元)×12个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本院在审理该小区其他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在公共秩序维护、绿化设施养护等方面存有瑕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电公寓(1-7号楼)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后,被告作为业主,理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由于原告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故对被告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减1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给付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309.18元的90%计3878.2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2.50元,被告王**负担22.50元,被告王**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