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田*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华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房**限公司与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