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阳**有限公司、张*与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田*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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