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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北京恒富**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北京恒**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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