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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75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2010年4月19日,原告与天津市南**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宇正园住宅小区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高层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0元,由业主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以下简称机电设施费)第一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第二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第三年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与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标准。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天津市南**业主委员会续签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3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高层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由业主交纳,机电设施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系该小区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21.77平方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501元。被告当庭提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被告楼上住户,将圈梁锯断并搭建违章建筑,导致楼体出现裂缝和漏水,消防通道也被堵塞,原告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监管和维护义务,严重失职;同时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合法,且被告对物业费涨价及续签合同不知情。另,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基于上述主要原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就其抗辩事由提供了照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南**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事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对原告和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由于原告已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关于被告提出其楼体出现裂缝和漏水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现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2011年11月28日始即对物业费进行催缴,故对于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请求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给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501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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