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小额)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陈**,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龙**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迟宗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管理中心与何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管理中心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