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世**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融**限公司与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融**限公司与石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融**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与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