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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