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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