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与杨**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