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X**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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