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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