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被告冉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梁碧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兴**有限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博**责任公司与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博**责任公司与包**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博**责任公司与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