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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限公司与任仕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仕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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