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易安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莎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王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理有限公司与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