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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