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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责任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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