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由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所欠物业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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