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惠**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惠*于2012年2月10日向交通银**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4年7月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749.84元、利息及费用5889.9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3749.84元、利息及费用5889.9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4年7月3日,应计算至本息、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期间,调取被告惠*的常住人口信息中显示被告惠*于2012年10月30日因其他心血管疾病死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惠*在案件起诉之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再作为本案适格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交),于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