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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