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吴XX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XX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6890.13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1月)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