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省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13044.89元(计算至2015年1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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