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西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西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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