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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冠**上海分公司与楚*(上海)国际**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海冠**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楚*(上海)国际**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书面确认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全部和解的协议,被告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解决了上述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亦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深圳海**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楚*(上海)国际**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深圳海**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三、解除对被告楚*(上海)国际**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562.4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1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2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3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44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上述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6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15.62元,合计人民币1,860.62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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