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景**有限公司与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景**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景**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森**有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