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在富与南方**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在富诉被告南方东银**公司、第三人重庆建设**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建**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姜在富于2014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在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姜在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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