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管理局诉被告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管理局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屋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李**与南方**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綦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局与于礼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