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管理局诉被告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管理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屋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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