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00元,减半收取762.00元(缓交),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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