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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