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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民局、大唐**电公司诉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91-1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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