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王**、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姚**与王**、王**、迁西**有限公司、唐山金**有限公司、谷**、韩**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唐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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