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限公司与唐山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唐山**民法院(2015)唐**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山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6758元,其后主动交纳执行款17万元,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唐**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张**、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阚**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纪福双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项**、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薄**等与唐山嘉**有限公司、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