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与刘**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10000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淄博**民法院(2000)淄民终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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