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史**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史**、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官道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12786144上的存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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