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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