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官宏焰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