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鲜泽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严**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启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