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瞿**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龚*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