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尚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尚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合同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