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衣顺与被执行人贾**、邢**欠款纠纷一案,于1994年7月23日审结,该案(1994)栖小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在中国农**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贾**在中国农业**栖霞市支行的存款1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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