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刘**在栖**民医院工作期间的工资元,如不足此额直至冻足为止。

二、需要继续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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