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济宁圣**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刘*、济宁**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雷*与山东宁建建设**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济宁**有限公司与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某**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倪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某人民政府南张街**村民委员会与梅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