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某集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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