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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被告相世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相世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相世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诉称,被告因盖房需要,2014年5月从原告处购买加气块,到同年9月,被告除给付部分货款外,还拖欠原告货款11568元未付,并写下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11568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相世举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月间被告因需要从原告处购买加气块,期间给付过部分货款。到同年9月,被告对剩余货款11568元给原告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

审理中,被告给付过原告货款2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买卖行为,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568元(11568元-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给付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拖欠的货款9568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相世举给付原告尹**拖欠的货款9568元,于判决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相世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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