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常**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常维*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