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齐金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岗村委会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岗村委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委会与被告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委会与被告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楚占与齐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委会与被告齐如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