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作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交纳,逾期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新传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