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永州**家塘办事处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永州**家塘办事处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李**办事处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永州**家塘办事处以被告李**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李家塘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家塘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