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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作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交纳,逾期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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