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总公司诉被告张**、杨**、郑**、黄**、陶习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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