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98元,由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