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原告范**与被告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